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工程和外装饰,都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做到造型新颖,装饰美观,保持建筑艺术与周围环境及市容市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城老城区内小街小巷的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推行市政设施有偿服务。
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由县城管局审批,并签订安全协议和收取保证金。各种临时占道摊点都只能在批准的位置按规定摆设,临街建筑施工临占道只能按批准的位置、时间占用。
第十五条 县城内摊担实行归市管理,其中农副产品、工业品摊担一律进入县中心市场、绿洲市场其他经过批准的市场经营。
第十六条 县城主要街道严禁摆摊设点。小街小巷,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办理手续,可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补鞋、修理钟表、电话亭,严禁经营其他项目,季节性产量大的农民自产的瓜果和农产品在市场容纳饱和时由县城管局指定地点销售。擦鞋摊点由县城管局统一规范,实行定点定位摆设。
第十七条 在街道、公共场所进行的产品推销、行业服务宣传、文体娱乐活动、有奖彩票销售、咨询服务等活动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 严禁无证照经营。水果零售、猪肉摊、卤菜摊一律入市入店经营。严禁摊担经营者在城区街道游动经营。
第十九条 凡无固定门面的早点、夜宵等摊点,必须经城管、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按核定的地点固定经营。早点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点,夜宵摊不得早于18点30分且不得超过次日早上4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的,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垫布,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即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夜宵摊点要讲究美观,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未经县城管局批准的临时摊点,必须取缔和搬迁,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占道费和工商管理费及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章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堆放物品废料,临街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市容要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在城市道路和临街道两侧搭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持街道环境整洁、道路畅通。严禁摆放电话亭,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洗车作业。学校门面,严禁搭建各种棚架、遮阳(雨)布(罩)、檐、蓬。
第二十三条 城区的所有建设工地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做施工场地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挂网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街施工工地要搞实体围墙,围墙应粉白,统一书写文明用语。凡占用人行道做施工场地的至少留足2米人行通道。禁止围栏外堆放材料和机具,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必须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严禁将施工现场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 城区道路必须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洼、碎裂、下水管堵塞、污水浸渍路面,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修复或疏通。严禁无污水排放设施的门店经营饮食、美容美发等大量污水排放行业,严禁门店污水直接排放在道路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乱贴乱挂标语、横幅、广告和乱设各种招牌。严禁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词规范、外形美观,按指定地点、时间及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和及时拆除。新设招牌必须是灯箱式或霓虹灯式。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的标语横幅、条幅,经县城管局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悬挂,但必须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县城城区广告、招牌设置由县城管局审批,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占用规划用地的,需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同意。市政照明设施上的广告由县城管局审批后,广告场地费由城管局收取,其他户外广告、招牌等也由县城管局按有关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或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所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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