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城区禁止任何车辆乱停乱摆,影响交通和市容。主要街道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城管执法车、防汛车、市政环卫车外,严禁停放任何车辆(含临时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第四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进站营运,严禁站外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道路上停车待客;城区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必须按指定站点靠边停靠,严禁随意停靠、调头货运车辆一律进入指定的停车场和地点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十三条 城区小型送货车、人力车由县城管局限量审批发证,统一管理。货车、低速载货汽车限时进入中心路,每日7时至21时严禁货车、低速载货汽车行驶。
第四十四条 禁止过境客、货运车辆进入城区规定路段,禁止公路客运车辆在中心路通行。
第四十五条 严禁低速载货汽车载客进城;严禁三轮机动车、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在城区载客营运。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从事卖钢材、修车、补胎、洗车、车辆装修、金属加工等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铁轮式、履带代车辆通过城区必须事先向县城管局报告,按指定路线驶,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严禁任何车辆拖挂落地式物体。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植树绿化、美化城市,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绿化、花坛、绿化带、行道树、苗圃、果园、公园、风景区内从事开荒、取土、采石、割草、放牧、葬坟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对危及通讯、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枝,有关部门须经城管局同意,方可对树木进行剪枝。
第五十条 因扩路建设施工需要砍伐树木、损毁花草时,须经城管局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行道树上拉绳凉挂衣物等。
第七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五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讲究社会公德,禁止一切不健康、不文明的社会活动。严禁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摆桌球棋牌游艺赌博、摆场卖艺、摆摊行医卖药、占卜看相、出卖假证件、搭设灵棚。严禁影剧艺耍、商业宣传车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行驶。
第五十三条 取缔马路市场。城区内做到车辆归站、摊担归市、座商归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城区不得鸣高音、长音、怪音喇叭,商店、摊点、文化娱乐场所、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播放音响音量不得超过环保规定,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
警车、消防车、防汛车、救护车等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机关单位举行宣传活动需使用高音喇叭和宣传车,须经县城管局批准。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躁场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 城区饮食服务业应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城区禁止露天焚浇废物产生烟尘污染;禁止养殖、屠宰家禽家畜造成环境污染。
城区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城区建筑物安装空调不得占用道路,严禁空调漏水直接排放在空间,影响行人通行。
第八章 城市河道和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持城市河道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自然资源良性循环,严禁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炸鱼、麻(电)鱼、毒鱼及在城市河道内挖掘河沙等破坏河道、河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保持城市河道清洁卫生、河水清澈,防止河道流水污染,禁止向河道丢弃脏物、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
第五十九条 保持城市河道排洪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擅自在城市河道范围内修建影响排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章 城市燃气、供水管理
第六十条 在县城城区内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安全设施等资格条件,经消防、安全、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经营,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
第六十一条 城市供水应建立完善的供水管网,不得擅自破路埋设供水管网影响城市道路维护。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街道是指中心路、长征路(城区内)人民路、沿河路、林海路、滨河路。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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