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夯实全县农村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阵地作用,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为村级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主要阵地,既是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的议事场所,又是农村党员、干部、青年、妇女、民兵的学习和活动场所,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科技培训、信息交流和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乡村负责建设,村党组织、村委会直接管理,乡镇党委监督指导使用。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宏观指导。乡镇党委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设备投入、室内布置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要求。
第四条 以“设施齐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效果明显”为目标,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乡村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评选“五好”乡镇党委和“五好”村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由乡镇党委根据乡村实际,提出建设规划和计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由乡村具体组织实施。房屋的建筑面积要达到9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砖木或砖混结构。
第六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选址要以便于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和方便群众为目的,尽量选在群众相对集中和交通相对便利的地方。鼓励将村级医疗卫生、科技培训、文化宣传、计生服务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真正建成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七条 通过“上级补、部门帮、项目带、市场促、群众建”等途径修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县直涉农部门和项目主管、审批部门要从政策、项目、资金、设备等方面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给与大力支持。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要齐抓共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帮扶力度。
第八条 修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保证工程质量。乡村两级在工程建设中,要请县工程质检部门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施工,并完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质量保证书等相关工程资料。乡村两级党组织应派出熟悉基建知识的人员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财产包括活动场地、主体建筑、办公设施、电教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财产。财产必须造册登记,科学使用,并确定专人负责管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屋要办理房产证,产权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出售、出租、抵押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按照“五有八上墙”的要求,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布置。室内陈设必须实现“五有”(有桌椅、有党报党刊、有电教设备、有村级档案资料、有固定的室外公开栏)。室内布置要主题突出,内容精炼、形式规范,做到“八上墙”(党旗、入党誓词和党员的权利及义务、党组织设置、党务工作制度、经济发展思路、奋斗目标、重点突破性工作、兵青妇工作安排)。室外要悬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牌子。
第十一条 乡村两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并逐步加大配套设施的投入力度。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进行绿化、净化、美化,有院落的要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第十二条 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上,应立足村情,综合考虑,增强整体服务功能。本着“一室带三化”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室在农村党建工作中的阵地作用,带动村级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管理的规范化和党员教育的经常化。乡镇党委应积极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利用活动场所开展好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