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国家公务员职务正常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系指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有政策规定外,在免去领导职务前不得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县委及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职务名称的,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满58岁的男性、年满53岁的女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经组织部门批准在家休养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不占该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
第六条 凡工龄满30年或年满50岁,且担任股级干部10年以上,本人申请提前2年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审核申报,可明确为副主任科员。
第七条 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职数配备。凡超职数或职数已满的单位,按照“缺一补一”的原则,待非领导职务职数出现空缺后,再申请配备。
第八条 因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可适量核批专项非领导职务职数,用于解决在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
第九条 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任命;由科员晋升为副科级及其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经县委组织部考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由科员提拔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满5年,经考核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到龄改非的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改非后坚持在岗工作,任实职和非领导职务共计满5年以上,经考核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2、晋升副主任科员的,须任科员三年以上或担任股级干部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3、晋升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非领导职务职数及晋升条件按竹组[20**]3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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