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命的原乡镇管理区书记、主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经考核优秀的,由县委行文明确其享受主任科员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号)执行,即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具有大学专科、本科或研究生(未获得硕士学位)学历的,可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
第十四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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