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建成项目发挥最大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水池、水窖、管网、小塘坝、沟渠等烟水配套设施;
(二)密集式烤房、热源内置式普改密烤房等调制设施;
(三)烟路设施;
(四)烤房设备(包括发电机、柴油机、风机、自控仪、电控箱)、微耕机、剪叶机、编烟机、电动喷雾器等设备。
第三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烟叶公司与项目建设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办理移交手续。村民委员会建设或委托建设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跨村项目由涉及村的村民委员会分段管护。烟农自建的项目,受益烟农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
第四条 管护范围包括项目主体及可能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限定边界区域。
(一)烟水配套设施:水池、水窖主体及边线外1米范围;小塘坝主体及最高水位线外2米,坝、泄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范围;管网主体及管线两侧0.5米范围;沟渠主体及沿边线外0.5米范围,排洪渠主体及沿渠边线外1米范围。
(二)调制设施主体及单座烤房轮廓线外1米范围,烤房群建设用地边界外2米范围。
(三)烟路设施:路网主体、排水沟及路网边线外1米范围。
第五条 管护标准:
(一)烟水配套设施定期检查,水池、水窖内水质清澈,无杂质、无淤泥、无人为破坏,自然损坏修复及时;管网无堵塞、无裸露、无断裂,排水通畅,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沟渠及时除草、疏通;沉沙池及时清理;小塘坝定期清淤。
(二)调制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定期保养检修,用电线路完好、通风口畅通,风机、自控设备及备用电源运转正常。
(三)烟路配套,路面平整,无人为破损,管护区杂草、排水沟中的土石定期清除,确保晴雨畅通。
具体标准由乡镇、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六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烟叶公司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受益方签订运行管护协议,明确各方管护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的领导机构和监督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管护规章制度和管护标准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全村公示。
第八条 农户自建的水池、水窖、田间管网、烟炉及入户道路,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烟农自己管理。
第九条 产权属村集体的小塘坝、排洪渠、水池、管网的主管道和分支管道、烤房群、村组公路等公用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成立管护队维护。管护队由村主要领导牵头,定期开展检查,确保管护责任到人、管护制度落实、管护工作到位,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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