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队成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烟农利益着想,保证管护工程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条 落实管护责任,把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管护人员。村民委员会应与管护人员签定管护合同,制定《管护人员工作规范》和《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五定”考核机制。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对管护成绩突出的管护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管护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处罚。
各村每年要结合农时组织烟农开展夏修和冬修,定期维修和养护,特别是遭受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烟农维护损毁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确保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乡镇、村本着“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和“以水养水”的原则,合理筹集管护经费,制定管护经费使用办法。计费办法、收取标准、管护经费使用办法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管护经费用于维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及管护人员报酬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帐务公开。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成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定期考核验收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考核结果经乡镇、村签字盖章后报县烟叶公司备案。县烟叶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督办检查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县烟叶生产领导小组将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项目管护到位、运行正常、发挥设计效益、管护档案齐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规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受益区的农户维护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不得在设施周围堆放土粪、柴草杂物,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垦种;严禁牲畜践踏设施。严厉打击破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的行为,对污染水质、私下出售烘烤机械、故意损坏和破坏基础设施的行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烟叶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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