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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09-17 18:34:49]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99
概要: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发[20**]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20**年第216号令《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放宽企业创立条件和准入领域(一)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行业都应向民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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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发[20**]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20**年第216号令《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宽企业创立条件和准入领域
  (一)放宽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行业都应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二)放宽投资者投资创业的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均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新办各类企业。
  (三)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注入。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到期。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资金有困难时,其注册资本在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前提下,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四)允许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权、技术成果、版权、专有技术等),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五)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施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无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种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申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在注册资本25%以下(不含25%)的,经区外资部门审核,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八)积极鼓励和优先扶持本地下列人员创办各类企业。
   1、下岗失业人员;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和分流人员;
   3、农村富余人员和从土地转移出来的人员;
   4、农村实行“双带工程”的带头人;
   5、部队复员和转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6、大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7、脱离原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对以上人员申办企业过程中,工商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多方位指导服务。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创业资金扶持、融资担保方面优先考虑,核发筹办期营业执照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按正常退休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时交纳社会保险金,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九)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条例规定,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集聚发展、自主创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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