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政府每年根据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依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外向度、利税等指标,确定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效益型、成长型等优秀企业,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并在相关媒体、网站给予宣传、激励。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区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区政府优惠政策。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局。
(二十三)设立江宁区民营经济投诉督查中心,负责监督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受理投诉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督查中心设在区监察局。
五、本《办法》由江宁区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六、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本《办法》规定将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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