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预防办公用品被盗、遗失或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局机关固定资产每年检查清点、登记一次;办公用品每半年检查清点、登记一次。
第二条 局领导办公室内所有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本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三条 各科室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办公用品交接。局领导干部变动,其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局物管所负责清点,如数办理接交手续。科室人员变动所保管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科室负责人清点,如数移交物管所,再转交新任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各领导、各科室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卸和搬迁。办公用品不得借、租他人使用或长时间放在家中使用。
第六条 各种办公用品,人为操作损坏和人为因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的,按机关百分考核第三部分第二条第5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一般性办公用品,各科室到局办公室领发;较大办公用品和电器设备的购置由所需科室写出书面申请,报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统一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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