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接待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统一管理,对口接待,按照标准,勤俭节约”原则,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做到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从严控制陪餐人员,严禁超标准接待,遵守接待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接待工作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接待范围
(一)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来宾;
(二)省内外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来宾;
(三)市、县(市、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本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办理公务的人员;
(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我局接待的来宾。
第三条 接待标准
(一)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地(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同志,原则上安排住吉安市白鹭宾馆、吉安宾馆;用餐标准每人每餐4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 30元。
(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处级领导干部及省内市国土资源局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安排住白鹭宾馆,吉安宾馆用餐标准每人每餐3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原则上不上高档烟酒,特殊情况,须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处级以下干部的来宾,原则上安排住明珠宾馆。用餐标准每人每餐25元,工作餐每人每餐20元,不上高档烟酒。
(四)外省市和省内其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来宾,原则上安排住白鹭宾馆、吉安宾馆。用餐标准每人每餐3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五)市内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级领导干部来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5元。
(六)市内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来市局请示、汇报工作,到指定的地点吃工作餐,每人每餐20元,原则上不安排人陪餐。
第四条 接待办法
(一)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来宾,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填写《派餐单》,并提出接待意见后报告局领导。
(三)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要服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安排来宾吃住,更不准先安排后报告。凡是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经费一律不准报销。
第五条 接待纪律。负责接待和参与接待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假公济私,违者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行凭证用餐。无论任何来宾,凡需安排用膳、住宿的,一律由局办公室按照接待标准,出具派餐单,指定用餐地点。
第七条 来宾陪餐。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外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来宾,由局办公室提出陪餐人员名单,报局长审定。按照审定的名单,通知陪餐人员;本市县(市)县级领导来宾,原则上按接待领导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陪餐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副局长确定陪餐人员;县(市)国土资源局局级领导来我局汇报、联系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陪餐人员;县(市)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来局办事,一律不陪餐,由局办公室出具派餐单,到指定的地点用餐。
第八条 从严控制陪餐人员,不准一客多陪。原则上谁分管谁陪,能一人陪餐的只能一人作陪,能不陪餐的尽量不陪。
第九条 接待费用,一律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餐费单上签字(或办公室主任指定办公室其他人员签字),并注明接待人员、事项,用中文大写注明餐费金额。其他任何人不能在餐费单上签字,否则局财务审计科不予报销。
第十条 接待来宾,应该从严掌握接待标准。确需用烟酒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用本市的烟酒。未经批准,不能上高档烟酒,更不准随意拿烟酒馈送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