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流动人员收购证》,并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十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车辆和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车辆,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十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十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十四、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四)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五)具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
十五、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地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十六、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