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zhi弹yao、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十八、废品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十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户和流动收购人员,不得欺行霸市,严禁采取压级压价或抬高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由城建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十二、无证照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三、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四、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站(点)有违反《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与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办法自20**年2月27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