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扩大内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精神,切实管好用好扩大内需资金,使中央扩大内需资金尽快产生效益,加强扩大内需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所有项目,县、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拨付、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到文到即转,款到即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以及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财政部门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使用扩大内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
实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我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必要时启动应急工作程序、按照“特事特办、责任到人”的原则,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速度,确保资金效益及时发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力将新增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债务和拖欠款;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法》办理。对土建部分、安装部分确定施工企业、材料采购厂商和监理单位,其招投标方式需报经县经济发展局批准,并将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建设单位要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在此基础上书面报告县经发局申请综合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财政部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对该乡镇、部门和单位停拨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对该乡镇或部门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其追究有关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