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