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本系统各单位的公务用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所属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成校、直属单位。
二、车辆来源
由教育局所属校办产业管理部集中向上海南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借一批轿车,以出租方式按批次向符合条件的教育单位提供公务用车。
三、租赁程序
1、事前报批:用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租赁车辆申请,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车协议,履行租车手续。
2、申报租车的时间节点:各用车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期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3、签订协议:出租方根据相关成本,约定租金、租车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与各用车单位签订租车协议。期限一般为六年,协议三年签订一次。
四、车辆管理
租赁车辆实行集中缴费、定点维修、费用代理、统一管理的模式,由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出租方全程管理。
1、由出租方统一缴交通行费、保险费、车船稅等相关规费。燃油费根据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每年分两次打入承租方油卡。上述费用与车辆折旧费一并核入租金。
2、由出租方在政府采购目录中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出租车辆的定点维修、保养。相关费用在双方代表签字后由出租方代为结算。
3、交通事故处理属正常范围的,由出租方负责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由出租方代为支付,并与承租方结算。
4、路桥费、停车费、车辆被扣保管费等由驾驶人定期向出租方报销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实结算。
5、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支付。
6、由于违章、有责事故导致次年保险费率提高,超过标准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五、经费结算
1、租赁车辆单位办理租车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租金。
2、车辆使用过程中的dai办代理费用,出租方与承租方每年结算两次(2月份、10月份),根据相关手续由结算中心代扣。
3、若发生意外事故,涉及金额较大,可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