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三级幼儿园是指在南汇辖区内由社会力量举办,经南汇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开展2-6岁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
第二条 提出申办申请
举办者自愿向所在地街镇提出举办申请,经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签署意见后,将办学申请书及所需材料,报送南汇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并填写《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注册审批登记表(试行稿)》。
第三条 申办民办三级幼儿园需提交申办材料,参照《上海市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注册审批登记表(试行稿)》所列材料目录。
第四条 设园评估
申办材料齐全后,由南汇区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民办三级幼儿园设园条件和要求(见附件2)进行评估。举办者应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即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审批登记
南汇区教育局根据设园条件和要求,参考评估和整改结果,依法对举办者的设园申请进行核准。经南汇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向市教委备案登记,最后颁发民办三级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由区教育局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第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区教育局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办;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三级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作出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 已登记并审批通过的民办三级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区教育局办理注销或变更确认手续,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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