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者要求
举办者应为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上海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
联合举办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危害幼儿健康和安全隐患等因素。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设备
1.幼儿园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场地。如使用租赁场地,则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园舍应有辖区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
2.园舍应有独立出入门房,应设有活动室、保健室、儿童厕所、户外活动场地和厨房等设施。儿童厕所的便槽应符合儿童蹲位的宽度,并与幼儿活动室有遮雨棚相连。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低于1平方米。开设厨房应具有本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3.幼儿分班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平方米。房屋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室内整洁美观。
4.幼儿园具有供幼儿午睡、进餐和流动水洗手的设备,以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的基本设施。
5.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以及足够数量的玩教具和图书。
6.房屋、基本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应有相关部门的合格证明。
(三)幼儿园的保教人员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保教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程度,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和幼儿园园长岗位证书。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教师资格证。
幼儿园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至少具备高中毕业受教育程度,按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举办的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至少具有初中毕业受教育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培训且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炊事员中起码应有一位人员接受过中式烹饪培训且具有相关证明。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本区妇幼保健所进行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否则不得上岗。炊事人员健康管理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艾滋病、梅毒、活动性肺炎、麻风)、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工作。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与班级比应不低于3:1。
4.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教育方案、保教工作计划。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幼儿园应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招收所在地附近的外来农民务工人员同住的2至6岁学龄前子女,班额可在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最多可放宽5人。招收3岁以下儿童入园,班额应按照《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执行,可适当放宽,最多可放宽5人。
3.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4.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上海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