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本区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系统人才招聘及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招聘及流动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的范围对象
本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及教育局直属单位中,新进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育教学辅助岗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以及本区教育系统内部人员的流动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人才招聘及流动的原则
人才招聘及流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坚持行政职能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人才招聘及流动的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招聘的对象主要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区教育系统外的在职教师及需面向社会招聘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流动的对象主要是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人员。
四、招聘及流动计划的制订
(一) 本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任职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二)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求进行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报上海市南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人才中心”)。招聘计划中应注明用人单位的编制数、在编人数、空缺岗位、拟招聘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等要素。
(三) 教育人才中心将各单位的招聘计划分类统计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区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区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制订下年度人才招聘总计划,经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区人事局批准后,按管理权限牵头组织实施。
(四) 招聘计划经批准后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除因年度考核问题和续聘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外一般不作调整。招聘计划如确需调整的,应于次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五) 本区教育系统内部流动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状况、学科建设等要求,结合考核与续聘情况编制计划,在每年4月底前报教育人才中心。
五、人才招聘及流动的程序
(一) 教师岗位的招聘程序
本区教育系统教师招聘工作的受理部门是教育人才中心。其中:对应届毕业生和本区教育系统外在职事业编制教师的招聘工作由教育人才中心直接承办,对本区教育系统外非事业编制在职教师的招聘由教育人才中心协同上海市南汇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一起承办。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由教育人才中心通过政府人事人才网站以及其他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中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信息直接向国家重点院校发布,委托其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
2、受理应聘申请。教育人才中心接受应聘人员的求职申请,各用人单位也可按批准的招聘计划接受个人应聘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将应聘材料及时报教育人才中心。
3、资格条件审查。教育人才中心委托区教育人才测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4、综合能力测试。区教育人才测评委员会负责对资格条件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能力测试。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一般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由测评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学科组建相关专家组实施。
5、身心健康检查。对通过综合能力测试的应聘人员由教育人才中心负责组织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
6、组织人才推介。教育人才中心组织召开教育系统人才推介会,向各用人单位推荐综合能力测试、身心健康检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招聘计划,进行选择聘用。同时,区教育局也可按照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统一调配师资,促进本区教师队伍的均衡发展和提高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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