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14号)、中共始兴县委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始委发[20**]9号)等法规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基础教育的发展步伐,解决教育经费的投入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特制定我县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
一、集资原则
各乡镇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群众自愿、量力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开展农村教育集资,保证集资款全额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二、审批程序
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实行“三定”(定集资时间、定集资金额、定集资范围)的形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教育集资领导小组批准。
三、管理办法
(一)经批准集资的村委会、乡镇政府设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二)集资款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收取,在财政所设立专户,保证全额用于服务范围内的学校建设。
四、监督措施
(一)乡镇、村委会每年应把当年的集资款收支情况如实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审计、财政、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每年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经批准开展农村教育集资的集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平调教育集资款,如有违反的一经查实,责令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批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教育集资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局,由黄月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