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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竹木经营及加工单位(个人)管理的规定

[09-17 18:15:0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54
概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竹木经营及加工单位(个人)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竹木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我市森林资源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及林业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凡经营原竹原木以及以竹木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含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是竹木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竹木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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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竹木经营及加工单位(个人)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竹木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我市森林资源优势,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及林业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经营原竹原木以及以竹木为原料加工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含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二、《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是竹木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凡从事竹木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向当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方可从事竹木经营、加工活动。
三、凡是经营销售原竹原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税务部门缴清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后,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竹木加工企业生产按消耗电度控税,征税的税基由税务部门会同林业、物价部门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并予以定期调整公布。
四、实行一厂(经营单位)一证制度。各竹木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领取的《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和经营期限进行竹木经营、加工活动,不得一证多点或异地经营加工。
五、竹木加工厂只限在固定的加工厂所在地从事加工活动。禁止进山、流动加工作业,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伐区山场加工作业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设临时加工点,加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竹木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改变其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的,应在发生改变之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竹木经营加工单位在经营加工期间发生合并、分离、撤销、破产或歇业停产半年以上的,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七、竹木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所需的原材料,一律由林业部门检尺调拨,凭木材运输证进入经营加工场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直接收购竹木及其成品、半成品。发现有非法收购竹木行为的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罚款、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调入竹木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竹木及半成品,应保存好有效证件以备检查,并要盖有我市木材检查站过站印章才能作为转办木材运输证的凭证,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终止后一个星期内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台帐。在没有检查站的路段进入我市的材料,必须在卸车之前通知林业部门核实,调入竹、木的材种、数量、规格经核实后,方可经营或加工。否则,不予办理转办二次运输或加工产品的运输证手续。
九、建立竹木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进出仓台帐制度、财务帐目。各竹木经营加工单位要如实将购入原材料的数量、材种、规格和调出的产品数量登记台帐,并保存好,以备检查。
十、建立月报制度。各加工企业必须把本厂每月用电量、销售量、销售额、纳税额上报一份到林业、国税、地税等部门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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