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府[2000]34号第九条“县级市的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从20**年1月1日停止使用袋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规定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等八部委[20**]第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四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341号)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xx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改善城区的环境卫生,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建筑技术进步,我市定于20**年5月1日起实行混凝土商品化供应。
第三条 所谓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xx市建设局负责本市的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原材料如河沙、碎石、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散装办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局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局进行资质审查,并按所符合的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在xx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市场的规模而设立,不得随处乱设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商品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监督。同时,要认真抓好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xx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权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局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调控,同时工程预决算部门,要椐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商品混凝土构成的原材料价格,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最高限价。
第十条 从20**年5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所有报建的工程项目混凝土用量超过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市区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划定:城区及各镇和运输车辆能够到达地方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能源、水利、桥梁等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的混凝土;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