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本辖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及制定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职责;收集、上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信息。
3、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
5、贯彻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许可有关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
6、监督实施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7、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8、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受委托承办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办条件的现场审查工作。
9、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规则;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
10、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保健品广告。
11、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
12、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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