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企业和单位赞助;
三、个人和团体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市科协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市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市科协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市科协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协)会、厂(矿)科协和镇乡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科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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