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和修改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市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常委因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及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自行消除。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可予以增补。
第二十三条 市科协建立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重要会务工作。
第四章 学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协)会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学科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学(协)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乡科协和厂(矿)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市科协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科协指导。
第二十七条 镇乡科协、厂(矿)科协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科协章程,选举产生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会)是以农村中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为主体,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骨干,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组建的技术经济服务型群众团体,是同级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同级科协的领导。
第五章 会 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三 十 条 申请加入市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科技团体;
二、拥护市科协章程;
三、有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和一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市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获得市科协的服务;
三、取得市科协的有关学术、科普资料;
四、对市科协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市科协决议;
二、维护市科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科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开展符合市科协章程及其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