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计划生育奖惩实施办法
各行政村:
为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形式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我镇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富阳市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1、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20**年1月1日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时止,每年发给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的发放标准为:
夫妻双方为农民的一般由男方户籍所在村发放,其中村负担30元,镇财政负担30元;男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其中村负担30元,镇财政负担30元。
夫妻一方为农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如城镇居民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失业、待业、提前退休(职)的,由农民方户籍所在村发放,其中村负担30元,镇财政负担3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每户减免城建配套费500元。
3、对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且自愿终生放弃2孩生育指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与镇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经公示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市下发的终身一孩奖金1000元,镇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人流引产手术的奖励及补助
4、已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顺产6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及市计生指导站落实好放环措施的,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并奖励300元;期外落实放环措施的奖励200元;需镇计生办上门做工作后再落实放环措施的,奖励减半。
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及市计生指导站落实好结扎措施的,报销相应的手术费,并奖励1000元;需镇计生办上门做工作后再落实结扎措施的,奖励减半。
各村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奖励。
5、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自觉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的,人流每例给予100元的营养补助,引产每例给予200元的营养补助,报销相应手术费。计划外怀孕外逃而经计生部门做工作后引流产的,不予补助。
三、村级计生管理员的奖励和补助
6、对主动上门做好育龄妇女思想工作,自觉陪同育龄妇女到医院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人流手术的村级计生管理员,每落实一例结扎措施的奖励90元,每落实一例放环措施的奖励50元。
7、对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的村级管理员,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四、计生补助
8、未成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在与计生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并经公示后,在市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镇政府一次性补助2000-3000元;
9、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经鉴定)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每年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五、其他奖惩
11、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考核任务,且达到市优胜奖,对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成员人均奖励1000元;未达到市优胜奖,办公室成员人均扣除考核奖金1000元。
12、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考核任务,且达到市优胜奖,无计划外出生村的计生联系员奖励1000元。
村级计生联系员所在村当年发生计划外出生1例的,扣除所有奖金;当年发生计划外出生2例、连续2年发生计划外出生或5年内累计发生计划外出生3例的,对其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为发生计划外出生的次月)。
13、村主要领导(书记、主任)所在村当年发生计划外出生1例的,村书记、主任不得评选个人先进;当年发生计划外出生2例的,除不得评选个人先进外,年终考核列入一般等次,市定奖金按50%发放。
14、当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选集体先进,下年度不安排重点项目、镇财政不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除外)。
六、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镇户籍及按计生政策口径归我镇管辖的公民,不包括流动人口。
七、以前下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0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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