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计划生育政策
(一)一孩生育政策: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二孩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农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连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生育间隔: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1、女方在28周岁以上;
2、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农转非生育政策: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