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建设机制,进一步推进作风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反映作风效能建设存在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多层次开展监督工作,促进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作风和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推动贵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务群众、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作风效能建设的评议和考核工作。
(三)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对作风效能建设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作风效能建设谏言献策,反映或转递群众关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
(四)通过明查暗访,开展专题调研,发现并及时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在作风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六)办理市作风效能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各级各部门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在市作风效能办指导下,深入各部门单位开展明查暗访,对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质询,有权现场检查、查阅各部门单位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根据需要出席或列席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的有关会议,了解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部署,听取情况通报,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研讨。
(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作风效能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获得有关单位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四)对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办理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委托的有关事项时,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一)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积极参加市作风效能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情况并及时向市作风效能办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作风效能办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公正、详细、准确。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借监督之机谋取私利。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六)既认真履行职责,又不超越监督权限,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利用自身优势,向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宣传作风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
五、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分片分组开展工作,全市分为市直、各县市区六个片,人员分组由市作风效能办划定。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工作,参加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的监督工作。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有关情况反馈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监督组)。涉及各县市区的投诉,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作风效能办反映、转递。
六、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一)市作风效能办实施对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管理。
(二)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给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提供学习资料,不断提高监督员的工作水平。
(三)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为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参与作风效能建设、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四)加强业务指导,使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及时了解作风效能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明确作风效能建设各阶段工作要求。
(五)及时向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