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在履行监督工作中的交通费用和工作餐由市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
(八)全市各级机关要自觉接受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监督,对监督员口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马上解决和纠正的应当马上解决和纠正;不能马上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问题的处理情况向监督员及作风效能建设办监督组报告。对打击报复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市作风效能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工作考评
按照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实行年度考评,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进行年度表彰。具体考评奖励方案另行制订。
八、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作风效能办聘请的作风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也可以参照执行。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二OO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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