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政协机关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机关档案,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档案是指政协机关在工作及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业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政协档案工作是政协机关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档案的接收
第四条 凡政协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相关部门整理、立卷。
第五条 政协机关一般应在每年年初向办公室移交上一年所需整理的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办公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移交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传真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移交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
第六条 办公室要重视文件的平时积累,根据每年文件形成的数量多少,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设立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分类方案,明确归档时限。并结合时间先后、重要程度等进行排列、编号、编写归档文件目录。
第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真实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情况.整理有序,方便查找利用。
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综合档案室,并明确分管和主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制定各岗位职责。
第九条 材料的收发登记、承办、运转、保管、借阅及移交等按规定操作。
第十条 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一条 档案室力求逐步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