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权
常务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政协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xx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组成人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督促和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七)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参观等重要活动。
二、议事和决策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
1、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2、常委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中共xx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及其他报告。
3、会议的议题和议程草案经主席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议通过,并于常委会议召开前7天将主席会议拟定的内容、日期和有关事项通知到常务委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4、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5、常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决定、通过有关议案或事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6、举行常委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市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7、举行常委会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意见,广泛听取建议。在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8、常委会议上讨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进行综合,报送中共xx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9、根据常委会议议题,常务委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做好准备。
10、举行常委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1)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2)视内容和需要,邀请部分在xx的杭州市政协委员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听会。
(二)常委会专题座谈会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三、纪律
(一)出席常委会议是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和应尽义务。全体常务委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协领导同意方予准假;出差、因病等未及时请假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建立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全体常务委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的到会率。每次常委会议结束后,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的情况,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市委有关部门通报。对一年中无故缺席常委会议三次以上的常务委员,按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四、文件签发及其他
(一)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经签发后,以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下发或送达有关部门。
1、以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凡事关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和其他重要问题的,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单项性的工作,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2、以办公室名义转报(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由秘书长签发。
(二)举行常委会议和专题座谈会时,办公室应组织好新闻报道工作。
(三)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