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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