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雷电防护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富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计划、建设、安监、供电、质监、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减灾机构承担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监督;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防雷工程的设计和防雷技
术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八条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三章 防雷装置建设与设计审核
第九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设施;
(三)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四)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
(五)因气候条件、特殊地理位置,历史上多次受雷电袭击地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位置、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参加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会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