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防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重要的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及设施的规划、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等资料。
(十一)工业建筑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重要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竣工图,地下重要工程设施的有关图纸、文字,以及国家物资的储备仓库、危险品仓库和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大型仓库工程等有关资料。
(十二)民用、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科研、文教、卫生、体育、商业、服务设施,国家机关的办公楼,较集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以及有特殊意义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水平、艺术水平较高的建筑工程竣工等有关资料。
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疗养院、科研所等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
(十三)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主要包括经中央和省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馆(堂、碑、墓)的现状图、文字材料及照片,公园、苗圃,城市小区绿地现状图,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图片等资料。
城市雕塑规划及现状图等资料。
(十四)环境保护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定期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污染普查,环境污染监测,“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的工程设施竣工等有关资料。
(十五)城建科研档案:主要包括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设计、建材、环保等科研成果文件等资料。
(十六)在本市辖区内(含中央、省)建设的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及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城建档案馆认为必须接收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提供。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明确甲方市城建档案馆和乙方建设单位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文本依照省建设厅的标准文本印制。
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进行建设的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内容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原件档案一套。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同时移送市档案馆一套作永久保存。
第九条 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案整理规范》的规定,做好竣工图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工程项目要和档案积累、整理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项目的全部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现有建筑、构筑物、管道、管线进行扩建、改建或较大维修时,应相应修改、补充相关档案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以保证档案的准确;未及时修改、补充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因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历年来应该归档而尚未归档的城建档案,由管理或使用单位收集或补侧补绘,整理后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经常与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保持联系,对在建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资料归档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和开展服务工作,促使档案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准确无误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信息开发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维护史实,保守机密,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实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