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报告快速有效、调查科学规范、处理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及时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除组织抢救外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照或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抢险,同时立即以电话并书面(传真)形式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知市公安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杭州市安监局等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事故,各级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市安监局电话报告并书面(传真)报告事故情况:
(一)初步确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虽不属较大以上事故,但情况复杂,可能提高事故等级的;
(三)虽无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化工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四)伤亡情况不明但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富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