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不脱产的非机关、事业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省外为30元,省内为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其在外地学习工作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接待单位统一开支的,工作人员只能就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含临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非临聘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助(含安全奖、里程奖)按月人均4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临聘汽车驾驶员在规定的待遇额度内由单位自定。
第二十六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