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简化ban证手续
县招商局作为投资者办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等手续,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和指导,对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协商理顺等服务工作。凡属我县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投资项目,在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报批事项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根据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凡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要向申办者说明理由。一切ban证、办照费要从低标准执行,不准搭车收费。
二、减轻外来投资企业的税外负担,严肃查处"三乱"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各收费部门要亮证收费,标准从低,并如实登记上"企业收费登记卡","登记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或收费不上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收费。县政府不定期地每年组织进行若干次检查或抽查。
三 、对外投资者发给"特别优待证"
持有"特别优待证"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强迫赞助、捐赠、摊派,更不得以权吃、拿、卡、要。政法机关除对现行刑事犯罪或已掌握犯罪分子证据外,对持有"特别优待证"的外商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的,必须经招商局向县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在县内投资的外资企业,各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上缴部分有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按比例分成属县部分全部免收
五、年交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有关规费免(减)政策外,还将视投资规模给予更大优惠。
六、凡外商在我县投资办厂办企业的,根据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申请可免费入户,子女就近入学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七、在县内的外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用车情况,经招商局核实后报县领导审批,可发给县内车辆过桥、过路通行证,免收过桥过路费。
八、本规定未列的单位及收费项目、标准,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从低收取,但属县留部分免收。
九、县外资企业有权拒交本政策规定免(减)的收费,有权拒绝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外的任何检查、验收、评比和摊派等活动;如按有关规定确定需要进入企业活动的,必须按政府关于外资企业管理的规定,由县招商局带队或出具证明信方可进行。
十、有关税、费及发票管理的优惠
1、对外来投资者办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免收项目报建各种押金。
2、外来投资者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全额免征各类行政事业管理费;经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投产后二年内可实行定额返还的财税管理办法。
3、实行收费项目目录制。非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应缴纳税费,经县财政局、税务、物价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审批后,纳入收费目录公布执行(除国家税收政策变动外)。凡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或高出原定标准的,可以拒交和举报。项目建成投产后,也要继续执行这种收费项目目录制。
4、新上工业项目,或购买租赁破产、倒闭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民营、私营、客商到蒙山投资所办企业。县外客商来蒙山办企业如产品、产业(技术)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 鼓励发展的产品、产业(技术)或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桂政发[20**]100号文)外,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入库后,属县所得收入部分,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实行财政返还。
5、民营、私营、外来投资企业,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家设备投资,经主管税务机关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予以抵免。
6、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县外客商,第二至第三年减半征收。
7、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县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政策有关规定(财政税[20**]20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