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设用地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其新建企业占用土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征收后,县留部分先由企业足额上交,后再由县财政全额或部分返还给企业,但其返还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企业建设及生产,征地补偿费由县政府按有关政策落实给农民,土地使用权等办理手续费用,按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2、凡外商收购、入资入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其股份超过50%以上,或者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之房地产,用于开办生产项目的,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县有关部门对外资企业免(减)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1、县环保办:建筑噪声排污费按收费标准的85%征收。
2、县人事劳动局:免收工人劳动鉴定费、代管人事档案费、介绍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务工登记费,安排征地农民合同管理费、中介服务、成交费、广告审批手续费;外事劳动力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3、县建设局:免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场信息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30%收取。
4、县技监局:免收咨询费、技术服务费(属县留成部分)。
5、县工商局:免收个体协会会员费。
6、县文化和体育局:减半收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管理费;民间艺人表演管理费。
7、县林业局:"两金一费"按照指导价的最低标准收取;从县外进入本县的资源,不得截拦和罚款,更不得到企业查处。
8、县公路局:外来投资者在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完成前,在小区范围内的道路上放置设施和建筑材料,免收施工占道费。
9、县公安局: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10、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鉴证费、房屋抵押鉴证费、房屋租赁鉴证管理费等按标准的10%收取,免收房屋权属登记费。
11、县人才交流中心:第一至第三年内免收招聘服务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人事代理服务费、协调调出、调节入争议受理费、成功费和聘用合同鉴证录用费。
12、县水电局:对新到我县注册投资的外资企业第一至第三年的水资源费按标准的30%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第四年起分别按60%、40%收取。
13、县自来水公司:外资企业用水增容费按标准的20%,免收水表检定维护费。
14、县电信局:外资企业安装电话按收费标准优惠20%收取材料费。
15、广播电视局:免收电视闭路安装入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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