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动员并鼓励全县人民和国内外各界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推动我县“三年翻番、五年变样”目标的早日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凡是项目引荐人或参与项目谈判的主体(以下简称受奖人),经确认,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顶单位任务数的,奖励时在奖励基数中扣除任务数,该奖励基数主要指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的依据与原则
第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奖励依据,固定资产主要指基本建设和机械设备等。
第四条 奖励坚持一次性原则和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在新上企业或项目投产后实施,也可应受奖人申请,在引进当年度实施,但基数仍以新建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投资额度为依据,奖励仍然执行一次性原则。
三、奖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未作说明的均由县财政支付。
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进外资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属无偿资金的,按10%给予奖励;属有偿资金的按0.1%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资独资加工企业或其他生产性项目的,按5%给予奖励(引进国外“500强”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增加四个百分点)。
(三)引进外资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的,按3%给予奖励。
第七条 引进国内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生产性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3%给予奖励(引进国内“500强”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增加两个百分点)。
(二)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以资金投入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以设备投资的,设备价值经有关部门评估在2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
(三)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属独资企业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属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受益企业支付,标准可协商确定。
第八条 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引荐人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