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系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系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系科研工作上水平,多出成果,提高我系在学院及全省社会科学界乃至国内社会科学界的学术地位,逐步完善我系的科研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是在衡阳师范学院发[2000]17号、19号、20号学院的有关科研管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及我系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的,如有与学院条例冲突的,以学院条例为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为配合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教研室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申报,经申报人提出,系或教研室可组织相关教师对申报人申报的课题进行咨询,旨在帮助申报人做好课题论证,申报工作。对我系教师同时申报相同或相近的课题,系将组织论证、筛选较好的上报,或鼓励合并集体申报,以利提高申报课题的中标机会。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四条 为配合学院科研管理工作,有课题的教师,必须适时做好课题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报告,对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要求适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有纵向政府课题,且经费在5千元以上为本系教师主持的,以及横向课题经费在5千元以的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系部可适当减少教师教学任务,支持课题主持人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考察和参加相关重大学术活动,以利课题完成。
第六条 为鼓励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历的教师从事其专业方向的科研活动,原则上在该教师完成学院规定教学任务的情况时,不再增加其他教学和实习任务。
第七条 凡 55 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至少每三年内面向全系师生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凡外出进修一学期以上教师,进修回来需作一次学术报告或讲座,鼓励年青教师作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配合学院相应条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