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 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有关规定的办法;
(三) 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 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 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忖(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了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 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入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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