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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09-17 18:00:35]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948
概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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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 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可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折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 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 为使干部档案以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事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七)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着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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