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示任用。拟任人选,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3-5天。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中,监察和组织人事干部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竞争上岗人员的管理与待遇
竞争上岗人员,任期3年。任期结束,重新参加竞争。对晋升职务的,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管理,并享受本岗位相应待遇。原任中层职务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可视情况降一职安排。
六、全员竞岗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并负责全员竞岗的综合管理。各单位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小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竞争上岗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严格按既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纪律监督,按照《行政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七、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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