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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润州区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内设机构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
第三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实事求是、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选拔任用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一)选拔任用程序记实,主要记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包括:
1、组织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民主推荐得票排名低于拟考察人选名额1:2的比例,但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3、考察前及考察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以及群众有反映但考察组一时难以查清或核实的问题;
4、任职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及调查结论;
5、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6、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
7、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8、受纪律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
9、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情况;
10、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情况;
11、提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统一使用《润州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负责填写。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履行完一个程序,应在相应的栏目作记录。对重要情况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填写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记录必须措词准确,字迹清楚,客观真实,并由记录人、审核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六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通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记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规范干部任免工作文书档案的管理。《记实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保存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意见情况、讨论干部会议记录、《记实表》及其他能够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一并归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正确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结果。记实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记实结果认定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区直属事业单位、区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村(社区)等相当职级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镇江市润州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