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行追溯否决。
应予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推荐上报单位有责任向评审单位作出说明。评审单位应在收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追踪否决,并在原发布范围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第十六条 区级纪检、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推荐上报单位或评审单位拒不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拒不提供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市级以上各类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按《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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