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支委会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特点,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社会工作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重视和发挥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工作的作用。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优秀积极分子,都要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党支部要广泛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党支部要制订“创先争优”计划,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选和表彰优秀党员、发挥优秀党员的榜样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遇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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