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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付信用三项制度

[09-17 17:53:4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615
概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付信用三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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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付信用三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用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用工单位是指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专门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事实劳动关系、口头约定,应当以货币形式,以计时或计件的方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做好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总工会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单位,必须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七条 建筑企业在本县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建筑企业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户银行不得同意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擅自动用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企业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障金账户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10日内到开户银行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需提交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出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障金本息。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项目资金,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款落实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工程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况,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招用农民工由劳动力市场统一发布招工广告,办理招用工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劳动合同应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的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等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并抄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性结算,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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