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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畜牧兽医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级畜牧兽医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强、作风扎实的基层畜牧科技队伍,加快畜牧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畜牧兽医员的性质和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推广畜牧兽医科技、搞好兽医防疫工作而在村(居)委会设立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按行政村设置,每个村(居)委会设置一名专职畜牧兽医员。
第三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属聘用性质,在畜牧兽医员岗位期间其本人原有身份不变。
第四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村(居)委会直接管理;业务上接受乡镇兽医站和上级技术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畜牧业发展及畜牧兽医科技的推广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兽医防疫工作及畜产品产地检疫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及疫病控制、扑灭等工作。
4、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和上级业务技术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畜牧兽医员的聘用及条件
第六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实行聘用制,聘期原则上与村(居)委会换届相一致,每次聘期为3年。工作称职的可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工作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原聘任单位解聘。
第七条 聘用畜牧兽医员必须履行聘用手续,由村(居)委会提名,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考查,经县畜牧局统一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与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备案。
第八条 聘用畜牧兽医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被聘用的畜牧兽医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体健康。
3、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
4、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聘用方可与被聘用人解除聘用关系:
1、被聘用人聘期内工作表现不好,一年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2、身体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
3、自动离职达一个月以上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安、司法部门查处的。
5、双方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十一条 解除聘用关系的,需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完备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执行;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备案。
三、畜牧兽医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报酬属补贴性质,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转移支付管理,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核发。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畜牧兽医员报酬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先按月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余50元根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再分配。
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员待遇属一次性补贴,解除聘用关系时不享有生产补助费(与村三职干部一致)。
四、畜牧兽医员的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 县畜牧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畜牧兽医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重点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量化评分表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好的职业道德。量化分为20分。
2、刻苦钻研,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宣传组织能力和熟练的操作技能。量化分20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踏实、开拓创新,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量化分为20分。
4、较好地完成各项畜牧科技推广任务、兽医防疫任务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和资料。量化分为40分。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
1、考核工作在年度末进行。
2、先由个人围绕考核内容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好考核表后,交村(居)委会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乡镇畜牧兽医站。
3、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分管领导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考核认定,考核材料由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归档保存。
4、根据考核分数的多少,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档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八条 按考核的四个档次,对每人每月扣减的50元进行年终再分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