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民政局设立支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购买商品粮发放的,由民政局汇同政府采购中心在不高于市场价的条件下,在县内外有资质的粮食收储公司中公开竞价采购,统一包装,统一标识,统一调运发放。低保金以现金发放的,在本地设立农村低保金发放账户,由银行代发,直接发放到户。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筹集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六条 从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县民政局、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对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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