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拥有手机、家庭电脑、汽车、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等贵重消费品的;
(六)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本人违法或家庭有吸毒、劳教、服刑人员的;
(八)子女择校就读家庭;
(九)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
(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两次以上不参加村集体义务劳动的;
第九条 申请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需人户一地后才能申报。
申请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它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七天以上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审批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委托各乡镇民政办代发《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有异议的,由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上报。
第十二条 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复核审批一次,按季度发放。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上交县民政局。
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变更保障标准的,需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第十三条 实施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重点保障基本生活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要坚持民主评议和二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栏。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是我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州、县按比例承担,省承担50%,州、县各承担25%。每年10月底前,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和州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应将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和低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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